“创业搭子”散伙,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公司法务 湖北-武汉 2023-10-31
某甲与某乙合伙经营烟酒店,登记负责人为某乙,某甲负责实际经营管理,但双方未签订合伙合同。后双方因经营理念出现分歧,某甲退出经营,但双方未就解除合伙关系协商一致。后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曾向某乙转账40万元作为投资款,但从未进行分红,要求某乙返还投资款。“创业搭子”散伙,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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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本案中,某甲与某乙均认可存在合伙关系,成立合伙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甲主张向某乙支付的40万元系合伙开店的出资成本。直到某甲退出经营,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合伙关系,未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亦未提供合伙账目,并且店铺仍在经营中,故法院依法驳回某甲要求返还合伙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2023-10-31 1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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