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
恋爱期间男女难免有金钱来往,分手后仅凭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就起诉,往往会被法院驳回,是否构成借款,法院需要审查证据是否构成借贷合意。
网友咨询:
王某与潘某在恋爱期间,王某为了讨潘某欢心,在不同节日(如七夕、情人节等)以9999.99元、13140微信红包转给潘某、潘某生气时候,王某为了哄潘某开心,往潘某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入大额款项,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分手。分手后,王某能够要求潘某退款吗?
山东灜泽律师事务所田哲律师解答:
两人之间往来的款项,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当返还的三种的彩礼,也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予,不具备要求返还的条件。
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转账给另一方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此种赠与能否要求返还应当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
并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双方往来的款式属于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和开支,赠予行为已经完成,并无撤销的条件,也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行为。
因此,不能返还。
田哲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田哲律师,多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擅长婚姻、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从业多年以稳重踏实的工作作风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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