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主超范围接单发生车祸,谁对此有责?

交通事故 江西-南昌 2023-10-27
2017年1月,赵某在某平台上注册了快车业务,同年5月,赵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原来,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事故发生时,赵某使用被保险车辆并非家庭自用,而是从事快车业务,属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运营,而且赵某在变更车辆性质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处理保险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事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对此赵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辩称自己通过平台与乘客联系后,双方决定合乘,并没有收取打车费用,不算运营。谁对此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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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家庭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辆投保,在保险期间内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活动,实际上改变了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此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该通知义务为法定义务,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因投保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2023-10-27 1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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