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在朋友家的宠物死亡可以索取赔偿吗?

损害赔偿 山东-聊城 2023-10-20
在6月份寄养在朋友家的小猫咪经过商议,我和另一个朋友一起提出可以支付寄养期间的花销,他不同意说没关系,基于朋友跟寄养方有些老表关系,我们相信了,并且我们决定在寄养关系结束后支付给对方2000元的寄养费,但是这个他不知情,现在要求他归还猫咪他不还,一直拖延,到现在告诉我猫咪死了,另一个朋友的猫咪也走丢了,在寄养方朋友家走丢的,他朋友说他之前去他家的时候看到两只猫咪不给猫咪饭吃水喝,提出想接走照顾他不同意只接走了我朋友的猫咪,并且在他欠对方钱的基础上说他没钱拿我朋友的猫咪抵债,现在我的猫咪死了,我朋友的猫咪走丢了,请问可以向寄养人索取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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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和对方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方在寄养期间猫咪死亡和丢失,如果对方不能证明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有偿保管的,则无论对方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10-20 08: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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