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张女士的父亲向其转账并由张女士交纳购房款,而且房屋登记在张女士一人名下,根据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应当认定为是张女士的父亲出资赠与自己女儿,而不是赠与原、被告双方。关于房屋装修费用,王先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装修费用的支出,且张女士对此予以否认,王先生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房屋需偿还的银行贷款均从张女士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代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房屋贷款及增值不应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割。综上,案涉房屋为张女士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房屋归张女士所有,王先生无权分割。
2023-10-19 15: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