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简单来说,赔偿范围就是一方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如果赵师傅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王女士的飞机延误,王女士因此产生的改签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就属于直接损失,可以获得赔偿。若王女士因飞机耽误未能与客户签订合同,产生损失数百万,其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呢?显然,这不属于直接损失,也是司机在接单时无法预见到的,不能要求承运人予以赔偿。
2023-10-09 15:2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