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第一天受伤,可以向公司索赔吗?

劳动工伤 江苏-南京 2023-09-27
2021年11月,陈某应邀前往刘某的某制品加工厂工作,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并由刘某安排的谢某登记工时。上班第一天,陈某在其他人休息时独自实施裁截作业,导致左臂被切割机锯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治疗共花费35701.57元,刘某为其垫付18000元,部分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332839.35元。员工上班第一天受伤,可以向公司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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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法查实认定,而且已超过法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的期限,结合本案案情和原告的诉求,法院认为应按照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9-27 16: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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