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税费与有抵押担保债权优先问题
抵押担保
山东-济南
2022-10-17
债务人A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我公司作为A公司所有土地的抵押担保第二顺位债权人(2013年办理抵押登记),2022年5月,法院将A公司所有土地以以物抵债方式裁定给该资产的第一顺位债权人,第一顺位债权人补足差价5000万元提存于法院,我公司有问题咨询如下:1、A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本次以物抵债过户产生的税费晚于我公司担保债权,故本案以物抵债过户税费是否优于我公司有担保债权,是否税费能从5000万元中获得优先扣除? 2、以物抵债 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承担主体有无明文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税收与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问题理解不一,做法迥异,法院执行“左右”空间大,如何保障有抵押担保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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