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启动维修程序。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经业主表决,擅自启动维修程序,刘先生等78户业主提出异议,已超过案涉楼栋126户业主的一半,而案涉楼栋楼顶屋面瓦片仅为局部开裂破损,物业公司将屋面瓦片全部铲除后,采用刷涂料的方式进行维修,属于对楼宇外观的重大改变,刘先生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将拆除的屋面瓦片恢复原状,按照楼宇当初统一的设计样式进行维修。所以对于刘先生等业主的诉求法院进行了支持。
2023-08-11 16: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