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动机不良以及手段不光明磊落的获得财产方式,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即便签有协议,由于违背一方的真实愿望,也可以撤销的。本案中,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且翟欣欣与苏享茂婚恋,以增加自身财产为目的受赠取得的大额婚前婚后财产,均属可撤销范围。历时五年多,最终法院才作出判决,翟欣欣需退还苏享茂家属价值约108万元的特斯拉汽车一辆;退还价值30余万的卡蒂尔钻戒和项链;退还转账共计186万余元以及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150条的规定可知,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以举报苏享茂经营中存在违法,将使苏享茂人身、财产遭受不利实施胁迫,使苏享茂陷于恐惧、恐慌,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由此可以看出苏享茂签订离婚协议是处于胁迫,那么该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最终法院一审支持了苏享茂家属的诉求,作出了上述判决。
2023-04-06 16:5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