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庭审结束后还可以提交新证据吗?

行政诉讼 安徽-滁州 2023-05-27
民事案件,关于工伤赔偿项目,由于一审开庭时准备不充分,提交的工作收入证据不符合连续6个月的要求,庭审后还可以补充连续6个月的银行流水记录、工作收入证明吗?此证据是否属于对判决的公平起到一定作用的新证据?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补充提交该证据吗?法院是否会采纳该证据?如果法院接收该证据,是否需要修改诉求,即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还是由法院自行裁定金额?请告知判断所依据的法条,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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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同时,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所以,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023-05-27 08: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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