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向某在无偿履行受托事务中,未尽谨慎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在小尹的死亡事件中应负主要责任。郭某作为委托人,知道受托人可能会将孩子独自留在屋内、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放任危险而不及时确保儿童安全,相较于向某的过错程度较轻,对小尹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二审法院判决向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尹某损失29万余元。
本案中,小尹系郭某、尹某之子,虽然郭、尹两人已经离婚,但两人依然是小尹的监护人,对小尹负有监护责任。郭某委托向某照顾儿子属于委托监护行为。小尹未满八周岁应当予以谨慎看护,但向某在照看小尹的过程中独自离开,任由小尹一人睡觉,向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其独自离开后未满八周岁儿童独处的风险,对小尹的发生意外存在过错,判决向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该案还引出了一个法律问题: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亲,面临孩子意外死亡,是否应对另一监护人、孩子的母亲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死亡后果的权利请求人,基于监护权的不可分性,权利请求人之间相互起诉主张赔偿,无法律依据。而二审法院推翻了这一逻辑,认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向孩子的父亲索赔。二审法院认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而言,并不享有侵权豁免权,在造成被监护人侵权损害后,仍应对被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23-03-10 17: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