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骑电动车载好友致摔亡 法院:赔偿70万

损害赔偿 福建-福州 2023-03-08
未满16周岁的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未满16周岁的李某在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致李某坠地受伤,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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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王某未满16周岁是不能骑电动车的,并且也不能载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那么在王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该对李某的死亡担责。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因为王某的过错导致李某摔亡,王某及其监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23-03-08 16: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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