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的房屋,能让户主代签吗?法院判了!

房产纠纷 四川-成都 2023-02-15
胡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1990年,胡某与吴某建造楼房两间、辅房一间。吴某和胡某去世后,房子由大儿子儿媳居住,四位子女并未分割。而后因拆迁补偿问题其他子女认为拆迁协议无效,将大儿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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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基于农村家庭户“一户一宅”的原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户主有权代表家庭对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进行处分,也应当认可户主具有代表其家庭接受行政机关履行保障义务的权利。现大儿子作为案涉房屋家庭户户主及唯一成员,多年来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是该户的当然代表,有权对外代表该户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故拆迁协议有效。至于拆迁权益问题,可待拆迁安置完毕后另行主张相应权利。

代签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涉及经济利益的签字,需要格外谨慎。现实当中,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征收房屋的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进行经济补偿时,就需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那么亲属代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没有效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征收补偿的对象,也是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合同相对人。除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使是亲属,在没有获得代理权的前提下,也无权替所有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涉拆案件是行政诉讼领域的高发案件也是重难点案件。而对被拆房屋产权的确定是开展拆迁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难点所在。在房屋有多个共有人且己方并未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时,要定期查看房屋状态,关注房屋所在地是否发布拆迁公告等,如发现房屋存在被拆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拆迁部门在房屋确权阶段要注重对房屋产权的调查,明确该房屋的建设者及去世后的继承情况,同时做好对拆迁协议签约主体的审查工作,从源头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2023-02-15 17: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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