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虽然规定了民事赔偿等价补偿原则和财产损失填补原则进行损益相抵的原则,但是水滴筹筹款与侵权赔偿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主体不同,且不属于同一原因,没有因果关系,并不适用上述原则。
而侵权人因其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获得水滴筹筹款而扣减也等于变相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与立法价值不符。
最终法院判定该笔筹款不应从侵权损害赔偿中扣除,再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侵权案件中,公益筹款不应抵扣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款。捐款者的目的都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孟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社会力量对被侵权人的捐赠并非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其责任的情形,因此对孟某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水滴筹捐赠款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目的来说,侵权的赔偿目的是“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是侵权人因其行为而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预防和制裁性质,如果因其筹到社会捐款而减少或豁免,那将失去意义,与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不相符。同时从“水滴筹”的救助宗旨上来说,它是通过定向劝募和社会公募,帮助解决大病贫困患者寻求医疗救助资金问题,走出困境,宗旨是帮助患者,而不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更不是为了袒护有过错的侵权人。因此,没有理由因受害人“水滴筹”获得捐助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023-02-03 17: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