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签下自动签下的“生死状”,是否真正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出现意外情况,网吧是否应该担责、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表示:即使是这些网友自愿签署的免除网吧责任的“协议”或“生死状”,其性质依然是民事合同的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网友自愿签署的上述“协议”或“生死状”中“上网如果出现意外情况,无论生死,与网吧老板无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任何人都无权承诺让渡自身的生命健康权或人身自由权,所谓生死状,实际上是变相的被害人承诺,在任何场合及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签署,更不应该提倡。
如果网友在这期间出了意外情况,即使当初是自发签协议,出了事情,网吧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类似“生死状”的这种协议中无论是网友自愿还是网吧要求,其免责条款其实都是无效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虽不违法,但一定程度上违反行业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网吧有必要提醒上网的顾客不要长时间久坐,或者沉迷网络游戏的义务,这些责任不能因为顾客签了“生死状”协议就免除,其作为经营场所,网吧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1-11 17: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