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马拉松参赛者签订一份“生死状”,这种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圆满顺利地完成马拉松比赛是所有人都希望看到的结果,但马拉松本身是一项挑战与危险并存的高风险运动,那么马拉松参赛者签订一份“生死状”,这种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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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人员在报名参加马拉松赛时,通常会通过点击“同意上述条款”并交纳报名费的形式与赛事组织者形成合同关系。赛事组织者为了控制潜在风险,常会在合同中设置这样的免责条款,如“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那么马拉松参赛者签订一份“生死状”,这种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刘阳律师解答:
关于“生死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以看出,造成人身损害是不能依据协议免责的。因此这种“生死状”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通常情况下,“生死状”应更多体现为风险告知,而不能当然用于免责。
“生死状”无效不意味赛事组织者必须对比赛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事件承担责任。赛事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其是否有违约行为或者过错。
就违约行为而言,若赛事组织者未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提供相应服务造成参赛人员受到财产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刘阳律师解析:
如果赛事组织者因赛事组织有瑕疵、医疗保障不到位等导致参赛者受伤、死亡,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参赛者故意隐瞒身体状况,在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情况下,强行参赛,则需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伤亡后果。
在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予以免除,不仅难以实现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而且会严重悖于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根据民法典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有法院工作经历,执业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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