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事假规则是怎样的?

政策法规 山东-烟台 2023-01-07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法定带薪年休假之外请事假,应当扣减当月工资或奖金,还是可由行政事业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扣减?每次请事假半天,当月请事假多次,是否必须累计计算事假天数?扣减当月工资或奖金的事假最小计算单位,是半天,还是满一天,还是大于一天(即若只请事假一天或半天,则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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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2023-01-07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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