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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赡养义务是怎样的?赡养义务从何时开始?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年01月08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法律上有一个词语叫做赡养,赡养父母是子女们的义务。当父母年老之后,子女就需要对父母进行赡养,这时子女就是法定的赡养人,作为子女必须要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否则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严重还会构成犯罪。那么,离婚子女赡养义务是怎样的?赡养义务处从何时开始?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徐浩律师解析。离婚子女赡养义务是怎样的?1、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无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因子女放弃继承权而消除,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

法律上有一个词语叫做赡养,赡养父母是子女们的义务。当父母年老之后,子女就需要对父母进行赡养,这时子女就是法定的赡养人,作为子女必须要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否则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严重还会构成犯罪。那么,离婚子女赡养义务是怎样的?赡养义务处从何时开始?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徐浩律师解析。

离婚子女赡养义务是怎样的?

1、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无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因子女放弃继承权而消除,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更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2、赡养的方式既可以是与父母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采用提供生活费用的方式承担经济任。如有多个子女,则应根据每个子女的经济状况,共同承担起对父母的经济责任。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基层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3、赡养费的数额,既要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又要照顾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一般而言,应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确保老人的生活需要。赡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按期或定期给付现金;无固定收入的,可以按收益季节支付现金或实物。

4、因父母曾无力抚养子女,子女在成年后仍然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抚养、赡养对等的权利义务,但并非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对应的,子女在成年后不能将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条件。

5、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浩律师补充:

赡养义务从何时开始?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从上述规定,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

徐浩律师补充:

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

(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二)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三)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浩律师曾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审监庭工作三年,审判实践经验丰富,从2011年至今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律师执行技能娴熟,对案件认真负责,能够很好的和法官沟通,以达到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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