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积误差可退房。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二)擅改设计可退房。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三)延期交房可退房。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四)情势变更可退房。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