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发生(注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劳动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不超过15日办结。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依法应中止审理情形的,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