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保险上的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情况下会发生代位求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网友咨询:
无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对方主责,我次责,对方有购买第三责任险,我是全险,现在我修车费经对方保险公司定损为4万多,但对方车主不同意当面钱/发票两清,一定要我先拿修车发票给他保险公司报销后才赔付我。我想问下在这种情况下,我能申请我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吗?需要什么手续?对这方面了解的朋友麻烦回答下,别复制生硬条款,万分感谢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代位追偿”作为一项保障车主权益的政策,对保险公司而言,自然增加了责任和义务,为此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大张旗鼓地宣传。“如果代位追偿做多了,公司的成本会大大增加,影响到公司的效益。”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室负责人说,保险公司赔付无责车主后,再去向全责车主追偿,对方很少配合,保险公司只好选择诉讼途径,又增加了很多成本。另外,不肯赔偿的全责车主,几乎都是没有买保险或者只买了交强险,即便保险公司胜诉,也常常陷入“执行难”的困境。如果其余的钱追不回来,损失最终只能由公司自己承担了。”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理赔完成之日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必然存在时间差,有可能造成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丧失,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一定的追偿义务,以保障诉讼时效的延续(国外有红线保险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加印套红色条款,以提醒被保险人注意保全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因而保险人自身及时理赔,尽快向第三人追偿也是保全时效的方法。
法妞结语: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保险法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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