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件庭审期间发现新证据怎么处理?庭审期间发现新证据对判决有什么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是我们的法律是讲求证据的,那么对此,由于法庭的审理是有着一定的流程的,对于证据的收集也有着相关的规定,相信很多人都不是非常的清楚,那么庭审中发现新证据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
前段时间市里有个案子的过程中遇到了麻烦,庭审期间人民法院说有新证据,该如何处理呢?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提供新证据对判决时间没有影响,庭审中出现的新证据仅仅是影响是否需要重新择期开庭或者庭外核实,与总的判决时间没有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法妞问答律师补充:
《证据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范围界定
《证据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新的证据”的界定,《证据规定》第44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之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一款明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这一规定与《证据规定》第34条关于举证时限的效力和第4l条关于“新的证据”的界定在内容上彼此联系,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
提出“新的证据”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提出“新的证据”除对案件本身产生相应影响外,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还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
1、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2、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妞问答律师总结:
刑事案件在审理的时候,可能因为当时的环境原因或者其他的技术问题,证据受限制,但是在判决之后有力的证据又出现了,这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就要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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