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实际施工人、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都会面临刑事法律风险,只有知其然,才能有效防范风险。
网友咨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律师补充: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法律规定、章程规定的要求等行为。“降低工程质量”,是指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以次料充当好料、不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等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断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交通工具倾覆等事故。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应结合其在本单位的具体职责, 有无严格依法履职,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否负有直接责任等因素 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