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都有哪些一般原则?关于著作权原则的规定都有哪些?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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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
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1]:
“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
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
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有:
(1)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2)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3)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
(4)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
委托作品,是作者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创作不是作者的自发创作行为。作者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一种他人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我们称之为委托创作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一种。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里明确了对于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应该首先从约定。这里所指的约定,不仅可以约定著作财产权的归属,还可以约定著作人身权的归属,因此,这是一条很特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者,不能通过继受的方式获得著作人身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同时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的归属应该遵从“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由受托人,即创作者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法妞结语: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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