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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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律师解答:
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的,应向受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通常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的前提条件,但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如果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此特殊情况下,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是一种法定责任。
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律师解析:
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王晓东律师简介
专职律师,从业14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真正的为用户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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