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商家表示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游泳馆的经营者因为声明了“物品遗失概不负责”就觉得可以高枕无忧,不用为遗失的物品负责。真的可以这样“躺平”吗?
网友咨询:
商家表示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赵洋律师解答:
无效。
商家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其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或被窃。若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这样的警示标语通过在显著位置张贴的方式进行提示,是"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不过,商家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也并不代表商家必然地对于顾客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赵洋律师解析: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格式条款具备民法典第1编第6章第3节和第506条规定的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都一律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些情形都不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悖,严重地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因而都是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事由,只要出现其中一种情形,格式条款就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将导致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而属于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赵洋律师简介
从事法律行业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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