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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建筑施工中的合同在建筑施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缔约双方明确法律关系和一切权利与责任关系的基础,做好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经济合同纠纷。

建筑施工中的合同在建筑施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缔约双方明确法律关系和一切权利与责任关系的基础,做好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经济合同纠纷。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

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黄福龙律师解答: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是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确定的,具体由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工程单价、人力人本、技术和材料使用成本、施工难度等多方面因素来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通常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黄福龙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黄福龙律师简介

黄福龙律师,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从业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工程纠纷等领域。具备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有众多取保候审、减轻的成功案例。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商达律所总部位干深圳,分所覆盖整个珠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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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  合同价款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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