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诉期是多久?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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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诉期是多久?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陈东月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该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六层含义。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发现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一般是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而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二,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二年内,对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二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二年内已被行政机关发现,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查处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二年后行政机关将其查处,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追诉时效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从知道行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五,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为二年,但考虑到行政处罚案件纷繁复杂以及对具体案件处理方式,行政处罚法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陈东月律师解析:
时效的规定,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
1、一方面是对于未过追诉时效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
2、另一方面是对于违法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应再追究其行政责任,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如果在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了追诉时效,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终止调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陈东月律师简介
陈东月,本科就读于山东大学,研究生就海南大学,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书,积极参与学术、实践及公益活动。完成多个海南省创新课题,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已承办上百件案件,工作之余投身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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