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如何界定音乐作品侵权?
歌手因作品涉嫌抄袭时,总会被推上风口浪尖,而每当类似的事件发生,都会引发网络上新一轮对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的探讨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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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音乐作品侵权?
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王淑霞律师解答:
著作权法对于音乐作品的定义为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的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是对声音的组织编排,其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旋律、节奏与和声。旋律是音乐作品独创性的最主要的来源。
法院在判定被诉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主要适用“是否接触”及“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如果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诉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
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王淑霞律师解析:
侵权的常见形式有:
1、复制他人作品成果
不拥有著作权的人通过一定方式复制音乐创作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并且以自己作品的方式公之于众,这种行为意味着不享有著作权的人通过复制的方法将他人的作品占为己有。这种复制行为可能是全部复制行为,也可能是部分复制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给音乐创作者带来了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害,同时也侵害了听众的利益,造成听众的误认。
(2)贩卖盗版音乐
“盗版”实际上侵犯的就是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这样的侵权形式,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非常常见。由于侵权行为比较明显,所以比较容易区分。
(3)未经许可随意使用
实践中未经许可随意使用的情形及方式很多,例如公共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网络空间及视频作品中进行使用等。随着网络短视频自制平台的兴起及火热,很多自制短视频中所使用的背景音乐是未经授权的,很多人是无意识的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王淑霞律师简介
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极具亲和力,与众多当事人结下了不解之缘,报案认真细致,心思敏捷,尽职尽责办理每一个案件,竭尽全力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循梦而行、向阳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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