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离职时隐匿电子会计资料涉嫌犯罪吗?
随着信息技术普及,电子化、可备份的会计资料为公司财务管理提供便利,也衍生了新的法律问题。行为人隐匿公司电子会计资料,造成公司生产经营损失,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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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隐匿电子会计资料涉嫌犯罪吗?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律师解答: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专业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律师解析:
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孙志军律师简介
孙志军,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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