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紧急避险的成立要符合什么条件?
紧急避险在一定程度上与正当防卫是比较类似的,因此导致不少人无法准确区分开这二者,实践中就闹出了不少的笑话。然而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其实此时都是需要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才行。
网友咨询:
紧急避险的成立要符合什么条件?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周琦律师解答:
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
一是人的危害行为;
二是自然灾害;
三是动物的袭击;
四是人的生理疾患。
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周琦律师解析:
对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该如何赔偿呢,根据我国法律,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周琦律师简介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领域,有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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