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驱逐出境的适用情形是怎样?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驱逐出境来说是刑罚的一种,什么情况可以驱逐出境?
网友咨询:
驱逐出境的适用情形是怎样?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陈迪新律师解答:
驱逐出境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二是附加适用,如某外国人在我国犯盗窃罪,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也可附加判处驱逐出境。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陈迪新律师解析:
驱逐出境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附加刑,当其附加适用时,应该在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驱逐出境。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尚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外国并不存在承认与执行我国刑事判决之义务,如果在主刑执行之前,将外国犯罪人直接驱逐出境,很可能使其逃避应受的刑罚制裁,严重损害了刑罚的确定性。因此,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被人民法院判处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在执行完主刑后执行驱逐出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目的。
需要注意,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间的关系和斗争形势的需要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陈迪新律师简介
20年以上从业经验,现为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省法律逻辑委员,市刑事、民事业务委员。承办过1000余件各类案件,具备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各类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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