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在法庭中不如实陈述会怎样?
如实陈述本是诉讼各方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且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性作用。为了保证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增强案件庭审的威严感,在向当事人询问之前,法官会让当事人签《据实陈述保证书》,以此督促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事实如实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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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中不如实陈述会怎样?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宋欢律师解答:
当事人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的,如果是民事案件的,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宋欢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宋欢律师简介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深圳总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委员会 专业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民商事领域专业律师致力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历史遗留问题争议解决及城市更新拆迁安置补偿谈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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