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挪用特定款物罪指的是挪用哪些物品?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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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指的是挪用哪些物品?
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吴俊杰律师解答:
1、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
2、并且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吴俊杰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俊杰律师简介
吴俊杰律师,2019年加入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企行团队,系律所主任团队二代核心成员,团队主办律师。曾任职深圳基层党委委员,有丰富的基层服务和调解经验。擅长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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