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是按照合约合法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系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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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北京市首冠律师事务所王卫新律师解答: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可得利益是一种将来利益,它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切实履行所获取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预见并期求的利益,该期待应基于一定的事由且该事由是客观确定的。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
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该损失的赔偿只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可:
1、违约行为;
2、损害事实;
3、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北京市首冠律师事务所王卫新律师解析:
可得利益数额确定方法:
1、差额法。差额法即将损害行为发生时受害方的财产状况与合同得到适当履行后受害方所应处于的财产状况进行对比,其中的差额即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此种方法是一种假设的理想状态,适用方便。
2、类比法。类比法即比照守约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单位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数额。
3、估算法。估算法是指当法院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一个赔偿数额的方法。
4、综合裁量法。综合裁量法是在守约方使法官产生守约方有权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确信前提下,就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并未提供一个相对明确、合理的方法或者事实上难以确定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予以适用。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存在各种方法,导致标准不一,争议较大,为避免在实际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无方法可循,亦避免对方提出各种理由反驳,建议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一般会遵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予以裁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王卫新律师简介
王卫新律师毕业于中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专业从事刑事辩护近20年,代理过数以千计的各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是一位经验丰富,职业道德强的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