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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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揽合同?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韩大伟律师解答: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为承揽人和定作人。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材料,可以由定作人或者承揽人提供,具体由谁提供,由当事人约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已经投入成本完成的半成品/设备,甚至是成品/设备如何处置以及价值的认定:如果争议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确认半成品设备/成品设备由一方处理那是最好;如果承揽人尚未将成品/设备全部完成,考虑到此时半成品/设备仍旧掌握在承揽人处,为避免运输、仓储等二次费用,且作为承揽人显然有更多可能将半成品予以再利用,法院倾向于将半成品/设备交由承揽人处理;如果承揽人已经将成品全部完成,即基本完成了合同义务(大多数承揽合同中都需要承揽人履行安装、调试、维修等义务),法院也可能将成品判决归定作人所有,如此一来,最大好处在于保护了承揽人信赖利益的同时,裁判者也不需要考虑残值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韩大伟律师解析: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韩大伟律师简介
韩大伟律师为合伙人律师,自执业至今已经为当事人提供千件案件代理、咨询法律服务,广受好评和信赖。韩大伟律师及其团队始终以专业的知识、敬业的态度服务当事人,做当事人最可信赖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