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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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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损害怎么赔偿?
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刘祥瑾律师解答: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刘祥瑾律师解析: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条件如下:
1、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3、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4、避险行为必须造成客观损害。只有造成损害的行为才可能是避险行为,要成立紧急避险,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造成损害结果的避险行为。
5、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刘祥瑾律师简介
刘祥瑾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律师职业近十年,有上百件成果案例。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精法以专业,勤勉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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