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王峰律师:紧急避险导致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那么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各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承担呢?
网友咨询:
刘某驾驶大货车顺着国道往北出 城,车辆驶至城乡接合部,刘某见行人车辆渐少,遂加快行驶速度。此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行人王某横穿公路,眼看就要撞上王某,刘某慌乱之下猛打方向盘,避开王某,但由于车辆方向急转,失去平衡,一下子便侧翻在地,车辆、货物均有受损。王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解答:
本案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王某未先确定路面安全即横穿马路,刘某为了避免撞伤王某的后果发生,猛打方向盘致车辆侧翻受损,王某当属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此其必须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但是,如果刘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密切注意路面的情况,及时发现王某横穿马路的意图,并相应地采取减速、鸣笛等处置措施,此次交通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刘某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对险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综上,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刘某与行人王某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同等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王峰律师解析: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
(1)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
(2)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已威胁到上述合法权益的安全。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危险、饲养动物导致危险等。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如危险尚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再适用紧急避险。
(3)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也可能有人为制造者,但紧急避险不限于指向危险制造者。
(4)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依交通作业人的一般技术水平标准,本可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达到避险目的,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却远远超过了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则避险人仍需负担赔偿责任。
(5)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如为了保全自己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生命,为了保全自己运载的少量货物而损害国家重要资财等都构成避险过当。
王峰律师是王峰律师团队成员之一,中共党员,毕业于吉林大学,学士,目前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硕士,多证书的复合型律师。擅长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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