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金融证券 >> 公司型基金如何进行分类?有什么法律性质?
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为了共同投资目标而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形成的公司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那么,公司型基金如何进行分类?有什么法律性质?
一、公司型基金如何进行分类?
公司型基金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封闭型
封闭型基金是通过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组成股份公司进行营运的。该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价格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是固定不变的,发行期满后基金就封闭起来,不再增加股份。投资者购买股票后不得退股,即不得要求基金公司购回股票,同时也不允许增加新投资。投资者若想将股票变现,就必须将股票拿到证券交易所去转让。
2、开放型
与封闭型基金明显不同的是,开放型基金的投资公司原则上只发行一种股票(普通股),持股者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自己的投资决策,自行决定退股(即要求公司把自己持有的股票退回)或是扩大公司股份的持有比例。也就是说,公司的基金总额不是封闭的,而是可以追加的。有人又因此将其称为追加型投资基金。
二、公司型基金有什么法律性质?
公司型基金的预备理论进行论述,这些理论对认识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很有必要,再次对这些理论进行回顾:证券投资基金是资本集合体,资本集合体的运作形式可分为组织形式和法律关系运作形式,其组织形式有超强式、强式、弱式之分,法律关系运作形式都是信托或仿造信托形式构造,其中有强式或弱式之分,他营式公司型基金是强式组织和强式信托的产物,自营式公司型基金是强式组织和弱势信托的产物。
所谓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本质,是指如何认定基金当事人之间(主要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围绕着基金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因此提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的运作形式。综上所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信托,具体而言自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弱势信托、他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强势信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上就是“公司型基金如何进行分类?有什么法律性质?”的相关内容,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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