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债权转让时,对保证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那么,债权转让时,对保证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债权转让时,对保证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如果债权人未通知保证人的,转让行为不对保证人发生效力;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转让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哪些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在我国禁止转让债权多以行政规章形式出现,如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
(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
(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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