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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刑二审宣判无罪,期间关押服刑期间能否要求国家给予补偿?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8月1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如果是一审法院判决有罪,而二审法院判决无罪,关押期间的损失由一审法院赔偿。 如果是一审法院判决无罪,关押期间的损失由公安机关负责赔偿。

如果是一审法院判决有罪,而二审法院判决无罪,关押期间的损失由一审法院赔偿。

如果是一审法院判决无罪,关押期间的损失由公安机关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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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刑二审宣判无罪,期间关押服刑期间能否要求国家给予补偿?


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王兆阳律师解答:

如果是一审法院判决有罪,而二审法院判决无罪,关押期间的损失由一审法院赔偿。

如果是一审法院判决无罪,关押期间的损失由公安机关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王兆阳律师解析: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一,公安局一一(含其他法定侦查机关)我国刑事案件法定的侦查机关,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立案后,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羁押‘’的强制措施从而在法定最长三十七天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而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根据其移送审查后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也未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那么,该‘’无罪判决‘’一旦依法生效,在此案中对当事人采取错误的‘’刑事拘留‘’的办案机关就只有公安机关,依《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是错误刑事拘留而‘’羁押‘’当事人三十七日的决定机关,同时也就是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二,检察院一一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等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有逮捕之必要,依法必须提请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以及监察委员会调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提请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具有‘’两危性‘’确有逮捕必要的,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此案经一审或二审‘’无罪判决‘’生效,且法院环节已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那么,此案对当事人被错误采取剥夺人身自由‘’批准逮捕‘’至取保候审前这一段‘’羁押‘’的时间决定机关就是该案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因此,因被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就是该错误羁押的这一段时间,检察院是义务赔偿机关。

三,法院一一我国法定唯一的审判机关。无论是公民刑事自诉案件,还是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起诉的刑事公诉案件在受理后法院均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A,对于刑事自诉案,比如重婚、诽谤丶侵占等案件法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审理和以后的执行认为对被告人有逮捕之必要并由院长决定逮捕被告人人的,一旦最终‘’无罪判决‘’生效,该当事人自法院决定逮捕到生效无罪判决被错误羁押这一段时间,法院就是错误决定羁押的义务赔偿机关。B,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对被告人采取的是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法院认为应变更为了逮捕的羁押的强制措施而由院长决定逮捕的,一旦‘’无罪判决‘’生效,错误变更为逮捕而羁押强制措施后至无罪判决生效这一段时间因错误羁押,法院就是错误羁押的义务赔偿机关。C,如果该案件当事人在办案环节中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丶一审法院判处有罪。那么,一审法院对于该‘’无罪判决‘’生效之日倒推至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一段时间,一审法院是‘’这一段时间错误羁押‘’的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王兆阳律师简介

始终恪守执业道德,秉持尊重事实,依靠法律,心存正义的服务理念,在不可能中寻求胜诉的可能,让公平正义在每个案件中得到彰显,坚持以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做公平正义道路上的爬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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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宣判无罪  服刑关押  国家补偿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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