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一、人身保护申请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3、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法是什么?
1、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若当事人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客观原因无法申请的,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妇联、学校、幼儿园、社会庇佑求助机构、公安机关)可代为申请。
2、书面申请,若有困难,可口头申请,并记录在案;
3、无需交纳诉讼费、无需提供担保。
4、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也可不依附具体案件单独申请。
三、申请人身保护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什么?
1、内容清晰、准确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具体住址;同时应当陈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原因,包括详细的事件经过、被申请人实施的具体暴力行为及后果。
2、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提供如下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受伤情的照片;加害人施暴时的视频、录音;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告诫书及其他处理结果;受害人就医治疗的诊断证明、治疗记录、伤情证明等;受害人向工作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的相关资料及处理结果;可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