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行政执法人员什么情形下需要回避?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
一、行政执法人员什么情形下需要回避?
1、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什么?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第二,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