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霸王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小鹏汽车被罚款3000元
今年3月,小鹏汽车曾被曝出购车合同的“霸王条款”事件。随后于4月,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小鹏汽车在《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中设置了这样一条内容: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就意味着,一旦遇上分歧协商未果,对于身居广州之外的车主来说,就只能去广州维权。但是,法律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中的这条规定剥夺了消费者选择诉讼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效的。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