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79岁业主因频繁坐电梯捡垃圾被催缴2.8万元“电梯费”
“由于您常年频繁乘坐电梯捡废品,每天使用电梯的次数六十余次,向您收取电梯运行电费2592元/年,电梯损耗1000元/年,8年共28736元……”4月26日,一则物业缴费通知单在南宁人的微信群传开,引发关注。据悉,上述通知单系南宁市越秀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于4月底向业主巫婆婆所发出。
根据《民法典》第287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物业催费无据,但是业主索赔有理。如果多数业主都认为,老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经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授权,由物业代表业主向老人提起诉讼维权,而索赔的费用也是归楼内全体业主所有,或是向法院申请下达禁止令,要求老人停止侵权行为,这样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更加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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