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业主3年未交物管费被告上法庭
最近嵩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某小区业主从2018年12月23日到2021年底三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曾多次通知他需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但直至开庭,对方都没有交纳物业费。问及原因,业主表示因为不满物管服务,所以不交物业费。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业主需要缴纳物业费共计5563.22元。
在本案中,物业提供的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的,而不是针对某个人的,作为业主之一的被告,在接受了物业的服务之后就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虽然本案中被告提出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但是他不能因某项服务的瑕疵而否定物业管理公司所有的服务;只有当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时,业主才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所以物业公司的服务仅仅是存在瑕疵的,业主不能拒绝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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