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纠集多人进行斗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纠集多人进行斗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7年8月3日22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凯旋门KTV内,彭腾、彭雅俊等人因琐事与刘某1、李某1发生矛盾,后彭腾打电话纠集陈光、张雷宏至凯旋门KTV。当日23时许,彭腾、彭雅骏、张雷宏与刘某1等人在凯旋门KTV门前停车场处发生口角,陈光驾车赶到后,持刀猛刺刘某1左胸部、腹部,致刘某1倒地,彭雅俊、彭腾、张雷宏又对刘某1拳打脚踢,后刘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1系被锐器刺扎左胸部、腹部,造成心脏破裂、肝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陈光、彭腾、彭雅俊、张雷宏于次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投案。

陈光、彭腾、彭雅俊、张雷宏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迦金律师事务所李林群律师解答:

彭腾、彭雅骏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彭腾纠集陈光、张雷宏等人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殴打,致人死亡,其中陈光持刀猛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彭腾、彭雅骏、张雷宏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四人均应依法惩处。

鉴于陈光、彭腾、彭雅骏、张雷宏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彭雅骏、张雷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陈光、彭腾、彭雅骏、张雷宏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对陈光、彭腾可予从轻处罚,对彭雅骏、张雷宏予以减轻处罚;

李林群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现就职于浙江迦金律师事务所。现担任:浙江卫生法学研究与教育温州分中心法务科副科长、温州市医学会卫生法学分会委员会委员,曾担任: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分享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刑事责任相关咨询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5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615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