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纠集多人进行斗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7年8月3日22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凯旋门KTV内,彭腾、彭雅俊等人因琐事与刘某1、李某1发生矛盾,后彭腾打电话纠集陈光、张雷宏至凯旋门KTV。当日23时许,彭腾、彭雅骏、张雷宏与刘某1等人在凯旋门KTV门前停车场处发生口角,陈光驾车赶到后,持刀猛刺刘某1左胸部、腹部,致刘某1倒地,彭雅俊、彭腾、张雷宏又对刘某1拳打脚踢,后刘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1系被锐器刺扎左胸部、腹部,造成心脏破裂、肝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陈光、彭腾、彭雅俊、张雷宏于次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投案。
陈光、彭腾、彭雅俊、张雷宏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迦金律师事务所李林群律师解答:
彭腾、彭雅骏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彭腾纠集陈光、张雷宏等人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殴打,致人死亡,其中陈光持刀猛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彭腾、彭雅骏、张雷宏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四人均应依法惩处。
鉴于陈光、彭腾、彭雅骏、张雷宏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彭雅骏、张雷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陈光、彭腾、彭雅骏、张雷宏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对陈光、彭腾可予从轻处罚,对彭雅骏、张雷宏予以减轻处罚;
李林群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现就职于浙江迦金律师事务所。现担任:浙江卫生法学研究与教育温州分中心法务科副科长、温州市医学会卫生法学分会委员会委员,曾担任: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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