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网友咨询:
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3月28日,刘洁宇伙同赵阳,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富尔大厦2708室等地,以北京鼎鑫祥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承诺投资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先后骗取张某1等82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以上赃款尚未退赔。
解黎忠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称投资鼎鑫祥瑞公司能够获得高额回报,非法吸收亢某等100余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
2016年3月28日,刘洁宇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富尔大厦2708室将赵阳抓获归案;当日,侦查员电话通知解黎忠到公安机关作证,侦查员在询问解黎忠时发现解黎忠除自己投资外,还帮助鼎鑫祥瑞公司发展客户,随即于当日将其抓获归案。
刘洁宇、赵阳,解黎忠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杨俊律师解答:
刘洁宇、赵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惩处;
解黎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亦应惩处。
解黎忠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在罪行尚未被发觉时即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鉴于解黎忠有自首情节,且部分投资人及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刘洁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赵阳,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刘洁宇虽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案发前退还部分投资人及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其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追回,功不足以抵罪,不能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杨俊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办理众多经济、民事、刑事诉讼和非诉案件,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