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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伪造合同骗取钱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015年3月至6月间,曾祥文在北京市东方华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内,虚构东方华垦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达证券北京牡丹园营业部、光大银行等数家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投资A股二级市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中融信托·融达稳赢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管理计划的事实,与被害人刘某1签订《中融信托·融达稳盈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管理计划认购协议书》,骗取刘某1人民币1200万元。2016年2月,曾祥文又以向刘某1转让东方华垦公司持有的小红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股权为由,在北京市祖国红医疗科技中心与刘某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骗取刘某1100万元。案发前,曾祥文以返还本息的名义归还刘某165万元。案发后,曾祥文家属代为归还刘某1550万元。

曾祥文于2016年11月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曾祥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刘志强律师解答:

北京市东方华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曾祥文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亦应予惩处。

鉴于曾祥文案发后归还部分涉案款项,弥补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北京市东方华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祥文均予以从轻处罚。

刘志强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代理多起家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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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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